NCC認證
完整迅速的產品驗證服務 有效協助客戶縮短產品上市時間

DEKRA德凱於2006年12月起,獲得NCC授權許可,可以執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與電信終端設備兩類產品的驗證審驗,以公正的驗證者角色定位,提供專業的驗證服務。
驗證技術中心服務項目
- NCC低功率射頻電機產品驗證(LP0002)
- NCC行動寬頻業務基地臺射頻設備驗證(IS2050)
- NCC行動寬頻業務新無線電基地臺射頻設備驗證(IS2051)
- NCC 2.4 GHz射頻電信終端設備驗證(RTTE01)
- NCC GSM行動電話機暨終端設備驗證(PLMN01)
- NCC WiMAX無線寬頻接取行動臺驗證(PLMN09)
- NCC DCS1800行動電話機暨終端設備驗證(PLMN01)
- NCC LTE行動寬頻行動臺設備驗證(PLMN10)
- NCC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驗證(PLMN08)
- NCC NB-IoT 行動寬頻業務窄頻終端設備驗證(PLMN11)
- NCC LTE-M1行動寬頻業務窄頻終端設備驗證(PLMN11)
- NCC 5G NR 行動寬頻業務新無線電寬頻終端設備驗證(PLMN12)
- 產品驗證技術研究與標準諮詢
範圍 | 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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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 | 1. 2.4 GHz射頻電信終端設備 2. GSM行動電話機暨終端設備 3. DCS1800行動電話機暨終端設備 4. 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 5. 無線寬頻接取終端設備 6. 行動寬頻行動臺設備 7. 行動寬頻業務窄頻終端設備 8. 行動寬頻業務新無線電寬頻終端設備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 | 1. 低功率射頻電機 (a)工作頻率1GHz(含)以下之低功率射頻電機,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b)工作頻率超過1GHz以上之低功率射頻電機,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c) 無線資訊傳輸設備(Unlicensed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或 採用跳頻(frequency hopping)或數位調變(digitally modulated)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d) NCC公告實施簡易符合性聲明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項目。 2. 行動寬頻業務基地臺射頻設備 3. 行動寬頻業務新無線電基地臺射頻設備 |
審驗費用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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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說明 |
收費標準 | 審驗費收費標準 ( 如下表 ) |
繳款地點 | 申請者請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歲入款項繳款憑條」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指定代收之銀行繳交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或以ATM自動櫃員機繳交。 |
申請審定證明之補、換發者 | 請述明正確及完整之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其他相關資作業資料,以利本驗證中心開立繳款憑條。 |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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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方式 | 收費項目 | 單位 | 費用 ( 新台幣 ) | 減免規定 |
型式認證 | 小型地球電臺、行動地球電臺審驗費 | 件 | 7,000 | 屬系列產品者審驗費減半收取。 |
電信終端設備電信介面(不含電磁波能量吸收比)審驗費 | 電信介面/件 | 7,000 | ||
電信終端設備電磁波能量吸收比審驗費 | 件 | 7,000 | ||
電信終端設備電磁相容審驗費 | 件 | 5,800 | ||
電信終端設備電氣安全審驗費 | 件 | 5,800 | ||
證照費 | 件 | 600 | 補發或換發 | |
標籤授權登錄費 | 件 | 1,500 | ||
保密設定費 | 件 | 1,500 | ||
電信管制器材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費用收費標準 | ||||
審驗方式 | 收費項目 | 單位 | 費用 ( 新台幣 ) | 減免規定 |
型式認證 | 無線電臺射頻設備審驗費 | 件 | 7,000 | 屬系列產品者審驗費減半收取。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電磁相容審驗費 | 件 | 5,800 |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電氣安全審驗費 | 件 | 5,800 | ||
低功率射頻器材第一類審驗費(工作頻率1GHz以下之低功率射頻電機,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 件 | 6,300 | ||
低功率射頻器材第二類審驗費(工作頻率超過1GHz以上之低功率射頻電機,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 件 | 8,300 | ||
低功率射頻器材第三類審驗費(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低功率射頻器材) | 件 | 10,300 | ||
符合性聲明(含簡易符合性聲明) | 低功率射頻器材第四類審驗費 | 件 | 2,500 | |
證照費 | 張 | 600 | 補發或換發 | |
完全最終產品登錄費 | 件 | 1,500 | ||
標籤授權登錄費 | 件 | 1,500 | ||
保密設定費 | 件 | 1,500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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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式樣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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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 固定字碼,用以區別報關進口之器材總類 | ||
XX | 表驗證機關(構):以英文字母A-Z表示。 AH:為德凱認證驗證技術中心 | ||
xx | 表年份:西元2019年以19表示,2020以20表示,以此類推。 | ||
YY | 表設備種類: 3G:第三代行動電話機 4G:行動寬頻行動臺設備 5G:行動寬頻業務新無線電寬頻終端設備 B2:Cable Modem 設備 D1:DCS1800行動話機 E1:DECT設備 G1:GSM行動話機 GS:GSM/衛星雙模話機 I1:ISDN設備 L1:屋內配線器材 MD:行動數據設備 PG:無線電叫人終端設備 R1: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 S1:DS1數據設備 | S3:DS3數據設備 TR:中繼式無線電話 V2:電傳視訊設備 W1:WIMAX手持式行動臺設備 Y1:完全射頻模組(組件) Y2:限制性射頻模組(組件) Z1:其他… B1:xDSL設備 C1:來話終端設備 DG:DCS/GSM話機 F1:傳真機(卡) G2:GSM/DCS/2.4GHz 行動話機 H1:Home Net K1:按鍵電話系統 | M1:數據機(卡) P1:用戶專用交換機 PH:PHS設備 R2:2.4GHz終端設備 S2:數據設備 T1:電話機 V1:IPhone影音設備 X1:多工機 W2:WIMAX移動式行動臺設備 LP:低功率射頻電機 NB:行動寬頻業務窄頻終端設備 |
yyy | 表序號:每一年度自001 ~999 至 AAA~ZZZ 依序遞增 | ||
Z | 表系列號;0代表型式認證非系列產品;1-9或A-Z:表系列產品 | ||
z | 表審驗方式:T:型式認證 C:符合性聲明 S:逐部審驗 D:自用審驗 E:簡易符合性聲明 | ||
W | 檢查碼 |
型式認證、符合性聲明或簡易符合性聲明 基地臺或增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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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證明的使用與管理
1. 經本中心審驗合格之電信射頻管制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送審廠商得將認證證明核給之標籤式樣自製標籤,標貼或印鑄於器材本體明顯處,並於包裝盒標示本會標章,始得販賣或公開陳列。
2. 應依本會或相關技術規範規定於指定位置標示中文警語。
3. 使用原審驗合格標籤者,應於說明書及包裝盒提供充分與正確之資訊。
4. 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或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經修正時,原審理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設備或電信終端設備應依修正後之技術規範公告所定實施期限及方式辦理審驗。
5.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或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其型號、設計、射頻性能或功能如有變更,應重新申請型式認證或審驗。但經變更設計或性能時,仍符合技術規範者,得僅對變更部份報請本中心備查。
6. 本中心得隨時抽驗驗證合格並發給認證證明或審定證明之市售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或電信終設備。
7. 經撤銷或廢止型式認證證明或審定證明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就同廠牌同型號之器材不得重新申請型式認證或審驗,國家電信暨傳播委員會 ( 或驗證機構 ) 並得將原持有人及撤銷或廢止事由公告之。經撤銷或廢止型式認證證明,廠商並應回收已販賣之器材設備。若他人權益因而受損,該廠商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8. 型式認證證明或審驗證明及其合格標籤使用權專屬取得證明者。證明持有人檢附同意書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備查後,得授權他人同廠牌同型號之器材設備,使用其合格標籤。
9. 向本中心申請之認證證明或審定證明,若有遺失或毀損者,得向本中心申請補發或換發。
10. 為保障消費者權利,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明書, 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申請人輸入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除經本中心審驗合格發給型式認證證明或審定證明外,須另附中文說明書,始得於市場銷售。
11.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或取得審定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型式認證證明、審驗合格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
(1) 經發現原型式認證合格或取得審定證明之設備確有變更其型號、設計、性能,而未重新申請型式認證或審驗者。
(2) 經確定原型式認證合格或取得審定證明之設備未依新修正技術規範公告所定實施期限及方式辦理型式認證或審驗者。
(3) 經發現申請型式認證或審驗時所檢附之資料為偽造或虛偽不實者。
(4) 經抽驗未能符合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或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者。
12. 依電信法第第六十五條第十款、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擅自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未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器材。依規定沒入之設備或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 均得為之。
13. 依電信法第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輸入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設備。
14. 本中心所核發之審驗證明,係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辦理,所有與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或電信終端設備驗證相關之工作,均以本中心名義執行之。
電信管射頻器材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依據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依據
申請者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若有違反之情事發生,所有之責任概由申請者負責
1. 申請型式認證證明、審驗合格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補發或換發者,應依審驗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2. 申請型式認證證明、審驗合格證明或符合性聲明登錄,所提供之證件影本須與正本相符;應檢附之技術資料亦須與實際狀況符合,絕無造假之情事,若有偽造或虛偽不實將依審驗辦法相關規定處理,並由申請者自負所有法律責任。
3. 審驗過程中產生的產品的符合性質疑,申請者須提出符合相關要求的證明;如經要求須檢送審驗器材樣品時,應儘速提供之。
4. 完成型式認證申請並經審定合格者,應妥善保管原檢送驗證機構測試之器材樣品、測試所需之特殊測試軟體及特殊治具至該器材停止生產或停止輸入後5年。
5.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審定證明或完成符合性聲明登錄之產品,應依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自製標籤標貼或印鑄於產品本體明顯處,始得販賣或公開陳列。
6. 型式認證證明、審定證明、符合性聲明證明之合格標籤限用於顯示產品經審驗合格,符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所定技術規範之規定,且應確保已核發之產品審定證明和審驗合格標籤不致被誤用。
7. 於傳播媒體(例如文件、宣傳品或廣告)中,引用產品審驗狀況時,應遵守電信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並符合本驗證機構之要求。
8. 申請者販賣、公開陳列經審驗合格產品時,應遵守電信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9. 申請者對已審驗合格之產品,應保存其所知有關產品與相關法規要求之符合性的所有抱怨紀錄,必要時,備妥此紀錄供本驗證機構索閱。對會影響符合審驗要求之產品所發現的任何缺失或抱怨,採取適當措施,並將所採措施予以文件化。
10. 申請者始終符合驗證要求(例如:支付審驗費用、提供已獲驗證產品變更之資訊、為追查活動提供取得已獲驗證產品之管道),包括被本驗證機構通知後因應NCC新的產品驗證要求而實施適當地修正。
11. 如驗證適用於持續性之生產,已獲驗證產品持續符合產品驗證要求(例如:法規、標準及技術規格)
12. 本驗證機構如因產品驗證而有相關要求,申請者要為下述項目,做所有必要之安排:
(1) 執行評估(符合性評鑑活動之選擇與決定功能的結合)與追查(如有要求時),包括提供檢查文件與記錄,以及取得相關設備、場所、區域、人員及申請者分包商之管道;
(2) 抱怨之調查;
(3) 適用時,觀察員之參與。
13. 申請者有關驗證之宣稱與驗證範圍一致(例如: 被授與驗證之產品、過程、或服務,適用之驗證方案,及判斷產品、過程或服務符合之標準與其他規範性文件,包括其發布日期) 。
14. 申請者不得以會損及本驗證機構聲譽之方式使用其產品驗證,也不得就其產品驗證,做出本驗證機構認為可能誤導或未獲授權之任何聲明。
15. 於驗證暫時終止、終止或結束時,申請者應停止使用包含任何引用驗證之所有廣告品,並採取驗證方案所要求之措施(如退回驗證文件),以及採取任何其他要求之措施。
16. 如申請者將驗證文件副本提供給其他人,文件應全部複製或如驗證方案所規定者。
17. 在傳播媒體,諸如文件、手冊或廣告中引用其產品驗證時,申請者應遵守本中心之要求或驗證方案之規定。
18. 申請者遵守可能於驗證方案中規定的,與符合性標章之使用,以及與產品資訊有關之任何要求。
19. 申請者有可能影響其符合驗證要求能力之變更時,及時通知本驗證機構。
註:此類變更之例子可包括如下:
法律、商業、組織狀況或所有權,
組織與管理階層(如主要的管理、決策或技術人員),產品或生產方法修訂,聯絡地址與生產場地,品質管理系統的重大變更。
20. 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或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經修正時,原審理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設備或電信終端設備應依修正後之技術規範公告所定實施期限及方式辦理審驗。
21. 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或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其型號、設計、射頻性能或功能如有變更,應重新申請型式認證或審驗。但經變更設計或性能時,仍符合技術規範者,得僅對變更部份報請本驗證機構備查。
22. 本驗證機構得隨時抽驗市售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或電信終設備。
23. 經撤銷或廢止型式認證證明或審定證明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就同廠牌同型號之器材不得重新申請型式認證或審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或驗證機構 ) 並得將原持有人及撤銷或廢止事由公告之。經撤銷或廢止型式認證證明,廠商並應回收已販賣之器材設備。若他人權益因而受損,該廠商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24. 型式認證證明或審驗證明及其合格標籤使用權專屬取得證明者。證明持有人檢附同意書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備查後,得授權他人同廠牌同型號之器材設備,使用其合格標籤。
25. 向本驗證機構申請之認證證明或審定證明,若有遺失、毀損者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時,得向本驗證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26.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 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為保障消費者權利,產品除貼附型式認證證明或審定證明標籤外,申請人須附上中文說明書,始得於市場銷售。
以上,申請者已了解並承諾遵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產品驗證之相關規定,並委託德凱認證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審驗工作。
需先mail到ctc.tw@dekra.com (備用mail:lily.chen@dekra.com)提出帳號註冊申請(申請時,需提供中、英文公司全名) ,請並詳閱下方使用條款,在提出申請的同時,表示您已同意下方的使用條款,待審核通過,將寄發帳號密碼與FTP投件網址。
型式認證網路申辦系統使用條款
1. 認知與接受條款
本公司係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定法規及本使用條款,受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網路申請作業(以下簡稱「申請案件」)。您(含申請案件申請人,以下亦同)利用本系統請型式認證網路申辦帳號,即表示您已閱讀、理解並同意使用條款之所有內容。本公司有權修改或變更使用條款內容,並公告於本服務網站上,請您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若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系統,則視為您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
2. 註冊義務:為使用本系統,您同意以下事項上傳最新、正確及完整的資料,如資料發生變動,請即時配合更新、並通知。
- 上傳最新、正確及完整的資料,如資料發生變動,請即時配合更新、並通知。
- 維持並更新前揭登錄資料及上傳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如登錄資料或上傳資料有錯誤或不實,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您的帳號,並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撤銷審驗證明。
3. 隱私權保障:您為使用本系統於上傳資料,僅供本公司處理申請案件使用,但主管機關法規(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或其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 帳號、密碼及安全:當您提出帳號申請後,我們將寄出一組密碼及帳號,您同意並承諾以下事項:您應維持此帳號及密碼的機密安全,您利用前揭密碼及帳號所進行的一切行為,您應負事實上及法律上責任。
當您發現上揭密碼及帳號被盜用或有其他問題時,您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如本公司為調查前揭事宜,您亦同意配合
5. 申辦障礙處理 (系統中斷或故障):為使用本系統,您同意以下事項:
- 本系統有時可能會出現中斷或故障等現象,或許將造成您使用上的不便、資料喪失、錯誤等情形。您於使用本服務時宜自行採取防護措施。
- 當本系統發生網路塞車、斷線或申請人端電腦當機的情況,導致順利將您的文件資料傳送到本系統主機端時,您同意在網路系統恢復正常後重新上傳資料。
- 當本系統因主機端電腦維修,導致暫時停止提供網路申辦作業服務時,您同意改以一般書面方式或改以備用e-mail辦理申辦作業。本公司對於您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系統而造成的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6. 守法義務及承諾:您承諾遵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定相關法規、其他中華民國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並保證不損害他人權益或為其他違法行為。審驗電子申辦作業執行後,稍後仍須提出[用印申請文件紙本正本],請參閱申請者權利義務之申請者提供型式認證申請書正本文件之義務依據。
7. 申辦前請詳細閱讀Dekra網站公布之申請者權利義務內容以及驗證技術中心服務手冊內容
當您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
驗證技術中心服務手冊
諮詢專線和申訴抱怨專線資訊
諮詢專線: 02-26026888 轉1300
申訴抱怨專線: 02-26026888 轉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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