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測試
REACH
REACH是歐盟編號爲1907/2006/EC法規(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的縮寫,中文名稱是《化學品的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于2006年12月18日通過了歐盟理事會的最終投票表決,並已正式頒布,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
REACH取代了歐盟現行的40項法規,成爲一套統一的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的管理法規。它擁有一套完善的注冊及評估體系,涉及約3萬種化學物質,要求年生産量或進口量達到或超過1噸的所有“現有”或“新”的化學物質都要進行注冊,以提供相關的使用安全性信息。
REACH幾乎涉及所有(除食品、藥品、農藥)銷售到歐盟的産品。作爲REACH法規關注的一大重點,高度關注物質(SVHCs)候選清單自REACH生效至今經曆了多次更新。2014年12月17日,歐盟化學品管理局(ECHA)發布6項新的SVHCs候選物質,至此,高度關注物質(SVHCs)候選清單增加到161項。
如果投放到歐盟市場的“物品”類産品中含有濃度>0.1%的任意一種SVHC候選物質,歐盟生産商或進口商應履行REACH法規規定的告知、通報等義務;在收到消費者咨詢時,需在45天之內將相關信息提供給消費者; 含量>0.1%且該物質進入歐盟的總量>1噸/年時,歐盟生産商或進口商必須向ECHA進行通報,産品方可在歐盟市場銷售。
DEKRA德凱可爲您提供多種SVHCs測試方案以及全面的REACH解決方案,助您輕松應對REACH法規要求。
歐盟RoHS2.0指令2011/65/EU
2013年1月3日起,RoHS原指令2002/95/EC被廢除,歐盟各國于 2013年1月2日前將新指令2011/65/EU (RoHS 2.0) 更新到當地法律。根據新指令的規定,從舊指令廢除之日起,CE 標識所有管轄下産品都必須同時滿足低電壓指令(LVD)、電磁兼容(EMC)、能源相關産品(ErP)和RoHS 2.0的指令要求,才能進入歐盟市場。
RoHS指令限制鉛(Pb)、汞(Hg)、镉(Cd)、六價鉻(Cr6+)、多溴聯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在某些歐盟內銷售的電氣和電子設備的生産過程中的使用。
DEKRA德凱提供RoHS完整測試服務,包含化學測試分析、XRF篩選、RoHS産品符合性評估。
WEEE指令修訂版(2012/19/EU)正式公布
歐盟 WEEE 指令最新修訂版 - 2012/19/EU廢棄電子電氣設備指令,于2012年7月24日在歐盟官方期刊上正式公布,並于公布後20天生效。
該指令的重要修訂如下:
- 範圍:擴大至所有電子電氣設備 (EEE)
新的 WEEE 指令,自2018年8月15日起,將電子電氣設備重新分類成附錄 III 的6大類産品,並采取開放式範圍 (意即未列入的産品亦屬規範範圍),除非列于指令第二條 (3) 及 (4) 項目中的排外應用。而2012/8/13 至 2018/8/14之過渡期間,規範的類別與範圍仍與先前的 2002/96/EC指令相同。 - WEEE收集率目標
所有會員國須確保其生産者負起收集廢棄電子電機設備(WEEE)的責任,自2016年起,每年至少須達成45%收集率的目標。而自2019年起,所有會員國每年WEEE收集率至少須達成65%的目標。 - WEEE回收率目標 (Recovery Target):分三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2012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14日)∶ WEEE修正指令生效後3年內,10類産品最小回收率目標,其與舊WEEE指令有兩個不同處∶(A)新增醫療器材料回收率目標,于WEEE修正指令生效後廢棄醫療器材料之再循環率(Recycling)及回收再利用率(recovery)分別須達成50%及70%之目標;(B)原再使用與再循環率目標,改爲再循環率目標。
(2)第二階段(2015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WEEE修正指令生效後3年至6年間,10類産品最小回收率目標,除了氣體放電燈外,相較于第一階段各類産品最小回收率目標皆提高5%,並將再使用率納入規範。
(3)第三階段∶(2018年8月15日起)∶因應WEEE修正指令新規範産品類別正式生效,設定各項回收率目標。
DEKRA德凱提供WEEE産品評估服務。
歐盟委員會發布指令2005/69/EC于2005年12月29日生效。該指令是對76/769/EEC的第27次修訂。該指令于2009年5月31日廢止,相應管控要求被納入REACH法規限制篇,由于多環芳烴使用範圍廣且危害大,已有多家知名企業開始管控電子電器産品中的PAHs。2008年1月8日德國安全技術認證中心(ZLS)發布公告ZEK01-08號文件,要求從2008年4月1日起在GS標志認證中強制加入PAHs檢測,並規定未通過PAHs檢測的産品將不能獲得GS認證標識,進而增加進入德國市場銷售的難度。 2014年8月4日德國安全技術認證中心再次發布了AfPS GS 2014:01號文件,對PAHs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GS標識對多環芳烴的限量要求分爲三類:
範圍 | 限值 | 多環芳烴清單 | |
---|---|---|---|
包括並不僅限于以下産品: | 1毫克/千克 | 多環芳烴 | CAS編號 |
- 運動器材如自行車、高爾夫球杆、球拍 - 家用器具、手推車、步行支架 - 家用工具 - 服裝、鞋類、手套、運動服裝 - 表帶、腕帶、面具、頭箍 | 苯骈 (a) 芘 (BaP) 苯并[e]芘(BeP) 苯骈 (a) 蒽 (BaA) 二苯骈 (a,h), 蒽 (DBA) 苯骈 (b) 萤蒽 (BbFA) 苯并[J]荧(BiFA) 苯骈 (k) 萤蒽 (BkFA) | 50-32-8 192-97-2 56-55-3 53-70-3 205-99-2 205-82-3 207-08-9 | |
玩具,包括兒童運動器材和兒童用品 | 0.5毫克/千克 | 屈 (CHR) |
2013年12月6日,歐洲管理委員會發布了條例(EU) No 1272/2013,修訂REACH法規附錄17第50條的PAHs內容。該修訂將于2015年12月27日正式生效。REACH法規附錄17第50條主要是限制輪胎的填充油中的多環芳香烴(PAHs),此次提案將多環芳香烴(PAHs)的限制擴展到了能長期或短期重複接觸皮膚或口腔的産品。具體信息如下
名称 | 第一類 | 第二類 | 第三类 | ||
---|---|---|---|---|---|
放入口中的材料,或者長時間 (超過30秒) 接觸皮膚的玩具材料 | 不在類別1中,可預見接觸皮膚超過30秒 (長時間接觸皮膚)或者重複短時間接觸皮膚) * | 不在類別1和2中,可預見接觸皮膚小于30秒 (短時間接觸皮膚) | |||
符合 2009/48/EC 指令的玩具 | 符合 ProdSG 的所有其它産品 | 符合 2009/48/EC 指令的玩具 | 符合 ProdSG 的所有其它産品 | ||
苯骈[a]芘 (BaP) | < 0.2 | < 0.2 | <0.5 | <0.5 | <1 |
苯并[e]芘 (BeP) | < 0.2 | < 0.2 | <0.5 | <0.5 | <1 |
苯骈[a]蒽 (BaA) | < 0.2 | < 0.2 | <0.5 | <0.5 | <1 |
苯骈[b]萤蒽 (BbFA) | < 0.2 | < 0.2 | <0.5 | <0.5 | <1 |
苯并[J]荧 (BiFA) | < 0.2 | < 0.2 | <0.5 | <0.5 | <1 |
苯骈[k]萤蒽 (BkFA) | < 0.2 | < 0.2 | <0.5 | <0.5 | <1 |
屈 (CHR) | < 0.2 | < 0.2 | <0.5 | <0.5 | <1 |
二苯骈[a,h]蒽 (DBAhA) | < 0.2 | < 0.2 | <0.5 | <0.5 | <1 |
苯并 [g,h,i] 苝 | < 0.2 | < 0.2 | <0.5 | <0.5 | <1 |
茚并 (1,2,3-cd) 芘 | < 0.2 | < 0.2 | <0.5 | <0.5 | <1 |
苊烯 | 合计<1 | 合计<5 | 合计<10 | 合计<20 | 合计<50 |
苊 | |||||
芴 | |||||
菲 | |||||
蒽 | |||||
荧蒽 | |||||
芘 | |||||
萘 | < 1 | < 2 | < 10 | ||
总计 18 多環芳烴mg/kg | < 1 | < 5 | < 10 | < 20 |
當今食品安全和質量的概念已經超越了食品本身。國內和國際相繼發布了嚴格的關于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的法律法規,這些標准的建立旨在避免有害物質轉移到食品中。所以出口到這些國家的與食品接觸的産品都需要嚴格遵守目的國法規的要求。
通常涉及到的産品包括:
- 廚房電器産品:
烤面包爐、電水壺、電咖啡壺、攪拌機,冰箱等 - 食品容器:
密封罐、酒瓶、飯盒等 - 廚房器具:
不沾鍋、菜板等 - 餐具:
碗、碟、筷、刀、叉、勺等 - 食品包裝:
袋、複合膜、薄膜、鋁箔等
DEKRA德凱針對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可以提供一站式測試解決方案。覆蓋的相關法規和測試項目如下:
國家 | 法規 | 相關化學測試項目 |
---|---|---|
歐盟 | - EU No. 1935/2004 - EU No. 10/2011 | - 全面遷移 - 特定遷移 - 過氧化值 - 揮發性有機物 - 可提取性重金屬 - 初級芳香胺 - 鄰苯二甲酸鹽 - 多環芳香烴 - 五氯苯酚 - 雙酚A - 甲醛釋放量 - 金屬成份分析 - 感官測試 - 其他項目 |
德國 | LFGB Section 30 & 31 BRF Recommendation, DIN 51032 DIN 10955 | |
法國 | DGCCRF 2004-64 Arrêté du 25 novembre 1992 Arrêté du 9 novembre 1994 DGCCRF 2006-58 | |
意大利 | Italian D.M. 21/03/73 | |
美國 | FDA 21 CFR 175 ~ 189 FDA CPG 7117.05 & 06 & 07 | |
其他國家和地區 |
聯絡我們